声明: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3)36号文件,自2014年起, 原"在职研究生课程班"更名为"高级研修课程班",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流程及要求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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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招生简章

锦州医科大学诞生于解放战争时期,学校前身为1946年在吉林省洮南市成立的辽吉军区卫生学校。1949年迁址辽宁省锦州市,1958年成立锦州医学院,2006年更名为辽宁医学院。2016年3月,正式更名为锦州医科大学。经过70余年的发展已成为一所以医学为主,多门类、多层次、多种办学形式的省属普通高等院校。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始于1979年,先与中国医科大学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1984年成为全国第二批拥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要求与办法,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是国家为同等学力人员开辟的获得学位的渠道,是非学历研究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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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发布创新工程2017年度重大成果

2018-01-23

12月2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2017年度重大成果发布会在京举行。201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学者共完成专著近300部,论文4000多篇,研究报告集、论文集200多部,学术资料、古籍整理、译著、普及读物、教材等百余种。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党组成员李培林出席发布会。

学校简介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成立于1978年,是经邓小平、叶剑英亲自批准设立的直属于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最高学术机构和综合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生培养基地,也是我国最早成立的研究生院。其主要任务是培养人文和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经过30余年的建设与发展已初步形成了从招生录取到研究生教育和培养、学位授予等一整套研究生教育和培养体制机制,建立起了适合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特点的“按所设系、分片教学、集中办院、统一管理”的办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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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0121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部分  概要

一、为加速培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高级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199854号文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总则》,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凡拥护我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均可按照本工作细则,向我院申请博士学位。

三、我院开展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须具备:有完备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有2届以上毕业博士研究生。开展此项工作前应向学位办备案。

四、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部分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申请人所申请博士学位的专业应与已获硕士学位的专业在同一个一级学科内,否则为跨学科申请。

三、凡属跨学科申请的或以专业学位硕士、同等学力硕士申请的,须在提出申请的前1年与学位办联系,加试所申请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的3门专业基础课。具体加试事宜由我院教务处组织。

四、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等领域做出突出成绩,近年来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内,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5000字)或发表3篇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5000字)并且独立出版1本学术专著;科研成果(有本人署名)至少有1项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优秀成果奖。

五、已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的初稿。

六、达到申请系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部分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事先与学位办及申请系联系,了解相关情况,确定指导教师。申请人须请2位专家作为推荐人(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其中1人须是我院本专业博士生指导教师),请他们分别出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专家推荐表》。

二、每年1110日~20日,申请人向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证、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各2份),

(二)申请人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原件,复印件各2份),

(三)申请人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的证书(原件,复印件各2份),

(四)申请人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清单(注明获奖情况,2份),

(五)《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报名表》(原件,复印件1份),

(六)《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单位审查表》(原件,复印件1份),

(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专家推荐表》(两位专家出具的原件,复印件各1份),

(八)需要加试的申请人提交由教务处出具的加试成绩单(原件,复印件1份),

(九)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5本。

第四部分  资格审查

一、每年1120日~30日,学位办对申请人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系。

二、每年121日~31日,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3位专家(不含导师及推荐人)对申请人拟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科研成果和其他材料进行初审,并将《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审核表》报送学位办。

三、学位办将资格审查的终审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五部分  课程考试

一、申请人须在资格审查通过之日起1年内,按我院相应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通过全部学位课程考试。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二、学位课程包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学科综合。考试均采取现场笔试方式,成绩为百分制,70分为合格,要有成绩卡。

(一)公共课为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第一外国语和第二外国语(仅限涉外专业),考试时间为每年5月。

(二)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学科综合应与所申请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一致,考试时间为每年11月。

以上考试由学位办统一组织,研究生院相关教研室、教学研究部及申请系(导师及推荐人回避)负责命题及判卷。

第六部分  学位论文写作

一、申请人拟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应是本人在实际工作中完成的、在专业领域内具有创造性的科研成果,能够表明申请人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博士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一般10万字左右,符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写作基本要求》。

二、学位办有权对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参加至少3个月与博士学位论文有关的科研工作。

第七部分  学位论文评阅

一、学位论文评阅采取匿名方式进行,由学位办组织。

二、每年310日前,申请人须将已做匿名处理的6本学位论文交到学位办。

三、学位办根据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和题目,聘请5位具有正高职称的外单位专家评阅,其中具有博导资格的专家不少于3人。

外单位专家,是指中国社会科学院、在研究生院设系的单位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单位的专家。

四、学位办指定专人向评阅专家送交聘书及评阅材料(论文、评阅书等),评阅时间不少于3个月。评阅专家应在认真审阅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等提出明确意见。

五、指导教师须为学位论文撰写评阅书。

六、答辩会前至少10天,学位办应掌握全部评阅意见并尽快通知申请系。评阅意见中至少4位评阅专家为“同意答辩”方可举行答辩。

第八部分  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学位课程考试后1年内完成。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其成员一般应有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但导师、推荐人不能出任委员;答辩委员会由7位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2人,具有博导资格的专家不少于4人,主席应有博导资格。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在答辩前报学位办备案。

答辩会前,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对申请人保密。

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人。

三、答辩会前1个月,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专人向答辩委员送交聘书及答辩材料。答辩委员应认真审阅学位论文,并在答辩会上作出评述和提问,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表决。

四、答辩会一般应公开举行,事先公告答辩会举行的时间、地点等,依照“博士学位沦为答辩会议程”进行。导师可列席答辩会并介绍相关情况,但在答辩委员会闭门讨论时须回避。

五、答辩委员会闭门讨论时,主席首先宣读评阅专家及导师的评阅意见;综合评价学位论文和答辩等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位。

获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并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等级评定暂行规定》确定学位论文的等级。

对不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的表决情况,如获答辩委员1/2以上同意作补答辩(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票以当然同意补答辩票论),可作出申请人在半年后二年内重新申请补答辩1次的决议。

答辩委员充分商议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并在“学位论文答辩报告书”上签字。

六、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补答辩决议、或逾期未申请补答辩、或补答辩仍不合格,则不得再申请学位。学位申请人作补答辩时,答辩委员会一般应为原答辩委员会。

第九部分  学位评定

一、每年61日前,通过答辩的申请人向学位办提交:①师生签字的学位论文4本,②《报送博士学位论文简况表》1份,③《授予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登记表》1份。同时,向研究生院图书馆提交电子版学位论文。

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6月中旬前召开会议,对个别有争议的答辩委员会决议可作出新的决议;对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若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全面审核确认不合格的,亦可作出新的决议。

四、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开展1次,对个别有争议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可作出新的决定;对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若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核确认不合格的,亦可作出新的决定。

五、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后,发文公布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统一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日期,为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十部分  其它

一、我院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接受各方面监督,对异议问题从严掌握,在必要情况下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进行处理;如发现并证实有舞弊作伪等严重情况,经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审定,撤销已授予的博士学位。

二、博士学位获得者的相关学位材料在个人档案和研究生院档案室保存,考试试卷在学位办至少保存5年。

三、博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可补办,经本人书面申请,研究生院学位办核实后可出具博士学位证明。

四、申请人须交纳有关费用。食宿及往返费用自理。

五、本工作细则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暂行办法》废止,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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